对于很多创业公司来说,当它们与风险投资家谈判获得进入炙手可热的风险资本及退出市场时,意味着交易杠杆水平的提升。因此,写入融资文件之中的、有利于创始人的条款占整个文件的比重正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而在一两年前,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
通常情况下,选择这些条款都会与创始人的特定敏感问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值得考虑,而且往往这些条款值得尽早考虑。
一、保持控制权: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
定义:所谓FF优先股(FFPreferredStock)就是指针对创始人发行的、功能类似于普通股的一类股票;但其具备一种特殊的转换功能,在
公司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之前,发挥其流动性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发生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时,创始人无法享受流动性的权利。这类股票的运作模式如下:公司会将按照创始人股权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到33%之间)发行FF优先股。FF优先股具备的转换功能,允许其在将来获得融资发行优先股时按照优先股的价格现场换成优先股。事实上,当风险投资家对公司进行投资时,该风险投资家可以从创始人那里购买FF优先股,作为风险投资总量的一部分;FF优先股将会自动转换为该轮次融资时所发行的优先股。风险投资家获得优先股权,而创始人则获得了早期退出的机会。与风险投资家购买公司全部股份的情形相比,FF优先股可帮助创始人减轻股权摊薄效应。
其他注意事项:任何时候,当创始人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流动性时,无论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对于他所创办的公司来说,都会产生税负后果。而其他获得流动性的方式,比如直接向投资者出售普通股,则有可能产生负面的税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公司期权发行的价格。此外,如果一位创始人直接将普通股出售给一名投资人,出售价格高出普通股出售时的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通常会被视为普通收入。相比之下,如果创始人拥有FF优先股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话,他或许可以对这部分增量按照更为有利的资本收益进行处理,而无需牵扯公司期权定价。
何时实施:从实用角度讲,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安排好FF优先股制度。
四、限制VC控制:表决控制权
定义:越来越多的创始人在创始人股份兑现上能为自己争取激进的条款。长期以来,风险投资家为硅谷初创企业设定的兑现条款为固定模式,即要求创始人接受四年兑现期的约束,其中第一年为“阶梯”兑现(即不足一年离开公司,创始人兑现不了任何股份)。现在,一些创始人并不接受上述模式,他们为自己争取了三年(或三年以下)的兑现期,通常情况下不受第一年“阶梯”兑现条款的约束。这些激进的股份兑现期限往往与特定事件(如控制权变更或非自愿无故终止合约)的加速进展存在关联。在种子和天使轮次的投资活动中,投资人对创始人股份兑现这一现象没有后续轮次投资那么关心,我们会看到利于创始人的股份兑现或兑现股份加速的发生。而且在这两个较早轮次的投资活动中,投资人会倾向于采取“搁置争议”的做法,等到下一(规模更大)轮次投资活动时才加以解决。
其他注意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创始人应注意不要过于激进,去兑现股份,抑或去加速兑现股份。因为这么做会增加下述可能性:投资人在融资时会要求对创始人的赔偿安排进行一次彻底的重新协商。当我们成立公司时,我们建议创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兑现股份及加速兑现股份,但是尽力在市场范畴内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其结果是对创始人有利的,也要在市场范畴内加以解决。
何时实施:如果公司存在多位创始人,那么创始人兑现股份的条款应该在公司成立时加以确立。无论如何,一定要在一轮融资活动发生之前,加以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