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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于创业者的五大融资条款!

企帮帮 9571 2017-04-17

对于很多创业公司来说,当它们与风险投资家谈判获得进入炙手可热的风险资本及退出市场时,意味着交易杠杆水平的提升。因此,写入融资文件之中的、有利于创始人的条款占整个文件的比重正呈现日益上升的趋势。而在一两年前,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

 

通常情况下,选择这些条款都会与创始人的特定敏感问题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无论如何,这些条款都值得考虑,而且往往这些条款值得尽早考虑。

一、保持控制权: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
 

定义:“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满足创始人在公司的整个发展周期内,哪怕在发生所有权稀释的情况下,作为股东保持自己对公司的控制权。为了让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的制度得以执行,公司通常会确立两种类型的普通股,即A类普通股和B类普通股。当股东需要借助投票方式形成决策时,每只A类普通股将具备多倍表决权的特征(通常为10到20倍,有时甚至更多),而每只B类普通股只能行使一票表决的权力。创始人是拥有多票超级表决权的A类普通股的唯一拥有者,而公司可以依据期权计划向公司员工发行拥有一票超级表决权的B类普通股。为创始人设定超级表决权的做法将确保创始人在公司未来长期发展过程中有能力保持更大的控制力。

其他注意事项:创始人只有在每轮融资时都具备足够的影响力搞定融资的前提下,让其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才能发挥作用。倘若创始人有信心保持这种影响力,那么他们持有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对于一家初创公司来说才构成有意义的举动。然而,在公司IPO的道路上此种举动也有可能付出代价,因为公共市场投资者在公司上市时会给“劣质”B类普通股进行打折。

何时实施:让创始人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的做法应该在公司成立时就可以实施。如果创始人选择在公司成立之后为自己发行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那么届时所有的普通股股东都有权获得该类股票,否则他们必须主动选择将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转换为不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换取其他好处。这种主动转换的行为实施起来存在难度,而且无论如何,这种行为从创始人的角度来说并非是最佳的选择。

二、替代方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


定义: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含义是指普通股股东支持的董事拥有多倍(比方说两到五倍)表决权。这样,由普通股股东指定的董事会成员将对董事会层面的重大行为(如批准并购交易生效或为未来融资确立新类型的股票),拥有控制权。

其他注意事项: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所取得的效果与股东拥有超级表决权的股票——股东保持更大的控制权——的效果有异曲同工之妙,但控制权表现得没有那么直接。尽管普通股持有人控制董事会,但是他们在全体股东会层面上所拥有的控制权没有那么大。重要的是,董事会成员对公司股东承担信义义务,而股东则不对董事会承担该义务。从理论上看,这意味着董事会成员在对董事会层面的事宜进行投票表决时,当其作为个人股东的利益与董事会利益存在冲突之际,他们将不得不做出不利于对自己个人股东利益的表决,只有这样做才是最符合公司最佳利益的行为。尽管存在这一事实,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依然能确保创始人在重大企业决策方面拥有较大的话语权。

何时实施:创始人无需在公司成立时就实行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这一安排,这是赋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一大好处。创始人可以选择在公司成立之后修订公司章程,赋予董事会成员拥有超级表决权的权力。比如,在融资之后董事会席位增多,且创始人一方在董事会上失去拥有多数席位的优势时,实施上述安排。

三、早期流动性:FF优先股


定义:所谓FF优先股(FFPreferredStock)就是指针对创始人发行的、功能类似于普通股的一类股票;但其具备一种特殊的转换功能,在公司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之前,发挥其流动性的功能。在通常情况下,发生收购或首次公开上市时,创始人无法享受流动性的权利。这类股票的运作模式如下:公司会将按照创始人股权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到33%之间)发行FF优先股。FF优先股具备的转换功能,允许其在将来获得融资发行优先股时按照优先股的价格现场换成优先股。事实上,当风险投资家对公司进行投资时,该风险投资家可以从创始人那里购买FF优先股,作为风险投资总量的一部分;FF优先股将会自动转换为该轮次融资时所发行的优先股。风险投资家获得优先股权,而创始人则获得了早期退出的机会。与风险投资家购买公司全部股份的情形相比,FF优先股可帮助创始人减轻股权摊薄效应。

其他注意事项:任何时候,当创始人通过出售股份获得流动性时,无论对于他本人来说,还是对于他所创办的公司来说,都会产生税负后果。而其他获得流动性的方式,比如直接向投资者出售普通股,则有可能产生负面的税负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公司期权发行的价格。此外,如果一位创始人直接将普通股出售给一名投资人,出售价格高出普通股出售时的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通常会被视为普通收入。相比之下,如果创始人拥有FF优先股的时间超过一年的话,他或许可以对这部分增量按照更为有利的资本收益进行处理,而无需牵扯公司期权定价。

何时实施:从实用角度讲,必须在公司成立时安排好FF优先股制度。

四、限制VC控制:表决控制权


定义: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公司不愿意为投资者提供一些保护性表决权条款,而这在历史上标准的做法就是同意为投资者提供上述有利条款,如对收购及未来股权融资确立集体投票制度。公司通过消除这些与表决控制权相关的规定给予创始人决定何时及是否出售公司或融资的自由。风险投资公司在其制定的投资文件中还会获得一些保护措施,但这些规定越来越多地局限于利于投资人的谈判协商性质的权利,如优先股优先清偿或甄选董事的权利。

替代结构:融资时消除保护性表决权条款在很多情况下并非行得通,与其这样做,创始人倒不如为普通股规定一些“对等”保护性条款,藉此削弱VC控制权。优先股持有人获取并购事件或未来股权融资的集体投票权,但普通股持有人同样也享受相同的表决权。这意味着在所有重大企业行动上,投资人与创始人必须步调一致。

何时实施:开展每轮融资及引进每名新投资人时,创始人可协商保护性表决权条款。

五、更大的自主权:激进的创始人股份兑现


定义:越来越多的创始人在创始人股份兑现上能为自己争取激进的条款。长期以来,风险投资家为硅谷初创企业设定的兑现条款为固定模式,即要求创始人接受四年兑现期的约束,其中第一年为“阶梯”兑现(即不足一年离开公司,创始人兑现不了任何股份)。现在,一些创始人并不接受上述模式,他们为自己争取了三年(或三年以下)的兑现期,通常情况下不受第一年“阶梯”兑现条款的约束。这些激进的股份兑现期限往往与特定事件(如控制权变更或非自愿无故终止合约)的加速进展存在关联。在种子和天使轮次的投资活动中,投资人对创始人股份兑现这一现象没有后续轮次投资那么关心,我们会看到利于创始人的股份兑现或兑现股份加速的发生。而且在这两个较早轮次的投资活动中,投资人会倾向于采取“搁置争议”的做法,等到下一(规模更大)轮次投资活动时才加以解决。

其他注意事项:在大多数情况下,创始人应注意不要过于激进,去兑现股份,抑或去加速兑现股份。因为这么做会增加下述可能性:投资人在融资时会要求对创始人的赔偿安排进行一次彻底的重新协商。当我们成立公司时,我们建议创始人要在一定范围内兑现股份及加速兑现股份,但是尽力在市场范畴内解决这个问题,即使其结果是对创始人有利的,也要在市场范畴内加以解决。

何时实施:如果公司存在多位创始人,那么创始人兑现股份的条款应该在公司成立时加以确立。无论如何,一定要在一轮融资活动发生之前,加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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