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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惩戒专利非正常申请代理机构的决定(六)
企帮帮 8371 2019-03-28
姓 名:李丙林
资格证号:1106987
所在机构: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惩戒事由:
李丙林作为北京超凡志成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下称超凡志成)负责人,不履行管理职责,对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的行为(已另案处理)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
具体事实:
一、超凡志成存在从事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
超凡志成于2017年4月-2018年7月为江苏、浙江等省份多名申请人代理提交75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多个主题。2017年9月20日为申请人“成都秦川物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理提交了88件不同部件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主题涉及物联网领域的多个主题。2017年8月、12月为申请人“成都市一心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提交了9件不同材料简单替换的专利申请,该批申请涉及肥料及其制备方法。以上专利申请中的101件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第三条第(一)、(三)项的非正常专利申请。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干扰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构成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行为。
二、超凡志成存在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行为
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四川旭虹光电)未公开的两件专利申请(申请号201720710071x、2017207100743)文件内容于2017年7月13日发给重庆市南山区川华玻璃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重庆川华玻璃),在重庆川华玻璃确认之后,超凡志成于2017年7月26日为其提交了另两件内容与四川旭虹光电的专利申请内容完全一样的专利申请(申请号为2017209176770、2017209181995)。超凡志成将四川旭虹光电尚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发给重庆川华玻璃,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了委托人发明创造内容,属于《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专利法第十九条规定,泄露委托人发明创造的内容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为证:
一、超凡志成代理提交的相关专利申请文件;
二、谈话笔录;
三、超凡志成提交的《自查整改情况说明》;
四、专利代理人协会处分决定(全专协处字〔2018〕第006号)。
李丙林作为超凡志成负责人,对于本所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属于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1月15日发出《专利代理惩戒意见告知书》(国知惩戒函字〔2019〕7号),依法告知李丙林拟对其作出警告处罚的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李丙林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者听证申请。
惩戒决定:
李丙林实施的上述行为发生在修订后的《专利代理条例》施行前,应当适用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根据修订前的《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第七条第(五)项、《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李丙林警告的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惩戒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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