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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 10367 2018-05-03
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作为专利行政授权和确权程序,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其在引导合理申请、提升专利质量、保护创新主体、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每年的“4·26”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活动中,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的发布是其中的亮眼环节。这些案件不仅社会关注度高,经济利益重大,对相关行业或产业具有重大影响,而且多角度地深入诠释了专利法律法规在复审无效审查中的法律内涵和执行标准。这些案件的评选和发布,有助于宣传专利保护制度,提高创新主体和社会公众的专利保护意识、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
以下为2017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
专利号:ZL201010104157.0
案情介绍
请求人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三星公司)就专利权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下称华为公司)的名称为“组件显示处理方法和用户设备”(专利号:ZL201010104157.0)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是2016年5月以来华为公司和三星公司的知识产权大战系列案件之一。该专利侵权案件的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定三星公司构成专利侵权,应赔偿华为公司8000余万元。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83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该案涉及的无效理由众多,证据类型复杂多样,在互联网证据的认定及权利要求的理解等方面颇具典型性。
典型意义
本案审查决定诠释了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整体把握发明实质,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进行合乎发明实质的理解,为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提供客观基础;同时在互联网证据真实性和公开时间的认定方面具有指导意义,对于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的认定,可以根据该证据的公证时间、上传时间及大型网站的时间公布规律进行推定。
专利号:ZL02139508.X
案情介绍
请求人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苹果公司)就专利权人西安西电捷通无线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专利号:ZL02139508.X)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我国无线局域网鉴别与保密基础结构(WAPI)的核心技术,属于WAPI技术的标准必要专利,在中、美、欧、日、韩等国均获得专利授权。由于该专利涉及国内外多家知名企业之间的侵权纠纷,本案备受业界关注。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1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本案专利先后遇到索尼移动通信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和苹果公司的挑战,并通过专利行政确权程序维持了专利权的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对网页证据的公证和认定提供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审查思路,是创新主体运用专利制度维权的典型案例,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和价值,也体现了国内企业在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重视提高自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的能力。
专利号:ZL201110029600.7
案情介绍
请求人戴锦良就专利权人诺华公司的名称为“含有缬沙坦和NEP抑制剂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号:ZL201110029600.7)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保护一种包含沙库巴曲和缬沙坦的药物组合物,诺华公司在本专利基础上开发了“沙库巴曲缬沙坦钠片”,商品名为诺欣妥。诺欣妥于2015年7月在美国获得FDA批准上市,2017年7月获批进入中国市场。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5人合议组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作出第3443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本案涵盖了医药领域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常见理由,争议焦点涉及已知药物的“联合用药”是否具有创造性,以及申请日后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能否用以证明发明的技术效果等多个医药领域专利审查的难点问题。
典型意义
本案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解析了联合用药原则对药物组合使用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及能否用申请日后补充的实验数据来证明发明技术效果的判断方法,同时启发创新主体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应高度重视专利制度中的“公开换保护”原则。
专利号:ZL201310630670.7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摩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摩拜公司)就专利权人深圳市呤云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呤云科技)的名称为“互联网门禁临时用户授权装置和方法”(专利号:ZL201310630670.7)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互联网门禁系统中针对用户的开锁权限进行设定的相关技术,属于远程开锁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随着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该领域的专利问题已引起业界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5人合议组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位于广州市的第一巡回审理庭以远程直播的方式组织了异地旁听,最终作出第34304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无效理由和争议点较多,其中对于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以及实质指向相同出处和内容的不同形式证据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本案的另一典型意义在于,启发和警示科技型初创型企业应当在完成产业布局的同时,甚至先于产业布局,就重视和进行专利布局,这样企业才能在市场竞争和维权道路上处于有利地位。
专利号:ZL201510398190.1
案情介绍
请求人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瑞医药)就专利权人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宣创生物)的名称为“烟酰胺类衍生物的甲磺酸盐A晶型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号:ZL201510398190.1)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用于治疗晚期胃癌的靶向药物“阿帕替尼”的药物晶型改进。
宣创生物于2015年针对阿帕替尼提交了多件“改进型”药物晶型专利申请,并以侵犯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为由,将恒瑞医药诉至法院。恒瑞医药随后就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作出第3312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典型意义
本案对晶体发明的优先权认定、临床试验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使用公开,以及药品晶体发明的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等医药领域的难点、热点问题提供了审查思路和审查标准。此外,本案对创新主体如何撰写专利申请文件和界定专利保护范围,以便在享有专利制度中的“优先权”之便的同时获得稳定的专利权,具有启发和警示作用。
专利号:ZL200680016023.5
案情介绍
请求人福建新大陆自动识别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新大陆公司)就专利权人码捷(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码捷公司)的名称为“具有全局电子快门控制的条形码读取装置”(专利号:ZL200680016023.5)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本案专利涉及条形码扫描领域的核心技术,对国内条形码识别技术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码捷公司以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将新大陆公司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新大陆公司亦先后两次就本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2854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随后,专利权人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撤回了其侵权诉讼请求。2017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上述审查决定。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创造性评判应回归技术本质的审查理念,并诠释了专利制度中的技术贡献匹配原则,即有技术贡献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应与技术贡献相适应,体现了专利行政确权程序在界定专利权合理保护范围方面的重要作用,既保障专利权人有技术贡献的合法权益,又保证社会公众使用公有技术的权利。
专利号:ZL200510105502.1
案情介绍
请求人赵永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握奇公司)的名称为“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专利号:ZL200510105502.1)的发明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涉案专利涉及人们广泛使用的“U盾”的关键技术。在本案之前,法院针对该专利的侵权诉讼已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恒宝股份有限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1、16的保护范围,判令赔偿握奇公司5000万元。由于涉及重大经济利益,且有法院的侵权判定在先,本案的无效审查引起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在本案的审理中,争议焦点在于创造性评判中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问题。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370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
典型意义
专利行政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的原则与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原则,这二者的判断结果在很多情况下是趋于一致的。本案对于创新主体的意义在于,既要在侵权诉讼中合理解释其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又要在申请阶段重视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对发明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并清晰合理地界定其保护范围,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专利号:ZL201530383753.0
案情介绍
请求人北京猎豹移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猎豹)就专利权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广州动景)的名称为“带图形用户界面的手机”(专利号:ZL201530383753.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6年6月,广州动景以侵犯其上述专利权为由,请求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对北京猎豹作出处理。北京猎豹遂针对该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3195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设计1无效,维持涉案专利设计2有效。本案决定是我国《专利审查指南》对图形用户界面(GUI)进行保护后作出的第一件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在《专利审查指南》未对涉及GUI的外观设计专利审查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具有重要的先例示范作用。
典型意义
本案对GUI保护客体的认定、动态界面保护范围以及明显区别的判断等作出了详细的分析和客观的认定,厘清了带有GUI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有关基本概念和判断思路。企业在申请时应避免由于技术信息的在先公开而导致专利申请无法获得授权或对专利权的稳定性造成影响。
专利号:ZL201410676241.8
案情介绍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方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京东方公司)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17年2月16日针对名称为“一种背光模组及液晶显示器件”(专利号:ZL201410676241.8)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复审请求。本案申请涉及京东方公司的背光模组及相关液晶显示器件技术。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第131807号复审决定,撤销上述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京东方公司是我国知名的物联网技术、产品与服务提供商,本案涉及的背光模组及相关液晶显示器件技术是京东方的核心业务,产品广泛应用于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电视、车载、可穿戴设备等领域。经查,京东方公司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总量达2.87万件,其中仅涉及背光模组主题的中国专利申请就达1814件。
典型意义
本案对准确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正确认定二者的区别技术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以最接近现有技术为起点进行创造性判断提供了审查思路。客观准确地认定区别特征,是进行创造性判断的基础。
专利号:CN201310113848.0
案情介绍
本案涉及复审请求人上海珍馨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上海珍馨)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针对名称为“一种白芨营养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专利申请号:CN201310113848.0)的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提出的复审请求。涉案专利是上海珍馨针对含有白芨等中药成分的面贴膜用乳液、面贴膜及其制备方法提交的系列申请之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33119号复审决定,维持上述驳回决定。
上海珍馨先后就相似主题的面贴膜及乳液提交了30余件发明专利申请,在活性成分和辅料以及用量均不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说明书记载了相同的实验结果。复审决定未采信其实验结果证明的技术效果。
典型意义
本案为中药领域创造性的判断、对实验数据可信度的认定提供了思路。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对于医药产品的确认、制备、用途和/或使用效果的确认有重要意义。如果在活性成分且辅料及用量均不相同的系列申请中,说明书得出完全相同的实验结果,则不符合实验科学的一般性规律,由此将导致其所证明的技术效果不能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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