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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帮帮小编讲讲:博物馆注册商标主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浅析
企帮帮 7702 2019-12-18
近年来,随着故宫文创产品在网络走红,国内各地的博物馆都掀起了一股“文创热潮”,不仅为博物馆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也为博物馆进行了宣传,让文物走向千家万户。随着“文创热潮”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文创产品被设计出来并获得了消费者的喜爱,这些文创产品冠以博物馆的名义,与博物馆具有高度的联系性,但博物馆藏品名称被抢注的现象屡见不鲜。下面呢企帮帮小编就来给大家讲讲博物馆注册商标主要存在的问题和解决途径浅析吧,欢迎大家来阅读。
一、博物馆注册商标主要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博物馆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都在不断增强,博物馆申请注册商标的数量也逐年增多。以故宫博物院为例,故宫博物院截至文章撰写之时一共申请注册了375个商标,其商标被广泛使用在了文创产品上,也收获了良好的口碑。
随着越来越多博物馆开始申请注册商标,一些问题也随之产生,博物馆注册商标主要面临的问题如下:
1、若博物馆名称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则无法获得注册
我国大多数博物馆,特别是省市级博物馆的名称中都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例如“河南省博物馆”、“云南省博物馆”、“成都永陵博物馆”等。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上述名称中包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博物馆若以自己博物馆的简称、别称注册商标,例如:“成都永陵馆”,则违反了该条禁止性规定,无法获得成功注册。
从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若想突破该禁止性规定,需要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例如“黄山”。但博物馆的简称、别称明确指向某省市,地名不具有第二含义,因此无法突破该项禁止性规定。因此,《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成了部分博物馆简称、别称难以翻越的大山。
2、若单纯将博物馆全称作为商标注册则缺乏显著性
商标局近年来加强了对企业全称注册商标的审查力度,对单纯以企业全称注册的商标,一般在初审阶段就会以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商标的功能是区分商品的来源,企业的全称仅表示了商标主体的名称,不符合一般公众对商标的识读习惯,不易于消费者辨认。且商标具有可转让性,若商标单纯以企业名称注册,则可能因为商标转让带来诸多问题。因此,出于多方面考量,现审查实务中通常会将以企业全称注册的商标驳回。
博物馆若单纯以自己的全称进行注册,同样会被认为缺乏显著性,从而被予以驳回。
3、若商标中包含“博物馆”字样用在部分商品或服务项上会产生误认
商标中包含“博物馆”字样,使用在与展览无关的商品项或服务项上是否会产生误认?因为商标审查采用的是个案审查原则,因此对此类问题的审查结果不尽相同。
目前不乏有商标中含有“博物馆”易产生误认被驳回的案例。特别体现在4101教育服务项上,部分观点认为博物馆通常为政府事业单位,具有权威性,且博物馆主要提供展览服务,具有独特的服务内容,若带有“博物馆”字样的商标获得注册,将其使用在教育服务上,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内容和质量产生误认。
但以故宫博物院为例,第32436331号“故宫博物院宫THE PALACE MUSEUM及图”商标注册使用在了“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项上依然获得了成功注册。第32445523号“故宫博物院宫THE PALACE MUSEUM及图”商标注册使用在了“许可的法律管理,宗谱研究,知识产权咨询,版权管理,知识产权许可,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等特殊服务项上也同样获得了注册。
可见商标审查时对误认的认定标准并不统一,导致博物馆进行商标注册时无法把控风险,这也成为博物馆注册商标的一大困境。
二、解决措施
博物馆虽然在注册商标时会面临上述的问题和困境,但可以采用相应的商标注册策略进行注册。
博物馆在宣传或开发文创产品时,可以设计符合自身形象,彰显自身文化内涵的核心商标。例如故宫博物院就以体现故宫形象的
商标为核心商标进行注册和使用。故宫的文创产品也都以
为商标,使得该商标与故宫建立起了一一对应的关系。
因此,其他博物馆在申请商标时,也可以设计出属于自己的核心商标,最好既设计搭配的图形商标,又设计出具有臆造的文字商标(该文字商标不包含“博物馆”字样)。这样既可以规避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禁止性规定,也可以搭配博物馆名称规避缺乏显著性的问题。且将核心商标单独注册在展览以外的商品项上,不会因为包含“博物馆”而容易产生误认。
综上,“文创热潮”盛行的时代,设计符合本馆实际情况的商标保护方案,加强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是符合当今时代潮流的重要发展方针,博物馆应当重视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国家也应当结合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完善与博物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