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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京经信发〔2023〕74号)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14662 2023-12-07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经信发〔2023〕73号),为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修订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京经信发〔2021〕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10月7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实施细则
京经信发〔2023〕74号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创建和运行评价过程,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经信发〔2023〕73号),制定本细则。
一、 申请和创建
提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建申请的企业,根据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在官方网站发布的创建通知,提交创建申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结果。申请和创建办理流程如下:
(一)申请创建材料提交
满足企业技术中心申报基本条件(即达到《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的企业,可参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评价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附录D的内容进行自评打分。
满足申报基本条件且自评分数大于等于60分的企业,可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征集通知,于每年5月、8月、10月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进行申请。
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规范》附录A);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清单及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企业内部成立技术中心批准文件;
(8)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材料进行核查,确定创建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创建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二、 运行评价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质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评价材料,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进行核查并确定评价结果,运行评价办理流程如下:
(一)运行评价材料提交
企业技术中心按照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于每年6月份登录北京市政府政务服务网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网站,按相关提示在网上提交年度运行评价材料。根据《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参考《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见《规范》附录B);
(2)《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规范》附录C);
(3)《承诺书》;
(4)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5)上一年度统计报表,具体为报送统计局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
(6)近三年内获得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医药制造业企业获得的临床试验许可、药品注册证书可视同有效知识产权证书),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近三年内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医药制造业企业的临床试验申请、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可视同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7)其他体现企业创新能力的事项清单。
(二)受理及核查
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运行评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运行评价材料进行核查,确定运行评价结果。
(三)公示及公告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运行评价结果,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公布。
三、监督管理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可采取要求企业报送信息、不定期抽查、信息交叉验证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管核查。
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于在申请和运行评价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件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将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北京)网上进行公示。
四、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管理实施细则(2021版)》同时废止。
附件:《承诺书》
附件
承 诺 书
本企业就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资质事项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交的资料均真实、有效;
(二)本企业对企业技术中心相关要求已全面、清楚了解,将严格履行承诺,接受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本企业愿意承担不实承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责任,以及上述约定采取的各项惩戒措施;
(四)以上承诺是本企业真实意愿,如有不实,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章):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