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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要注意四个关键点
中国税务报 8447 2018-05-28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从2018年5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笔者结合近一个月来为纳税人办理转登记业务的工作实践,归纳出一般纳税人转登记时,四个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为方便纳税人,转登记办税流程非常便捷,一是《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内容比较简单,操作时,系统不能判断纳税人所属类型:老增值税纳税人、营改增纳税人、混业纳税人;二是系统会自动生成经营期超过(含)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预估年应税销售额”且不得修改金额。为不影响自身发展需求,同时降低涉税风险,建议纳税人在决定转登记前从以下6个方面自评是否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是否存在转登记业务需求
一般纳税人决定转登记前,需要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增值额大,取得进项税额少)、客户需求(下游客户是否需要适用税率发票)、企业发展规划、税负变动和议价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是否需要转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停止生产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如果存在较多存货且没有留抵税额,可申请转登记,降低注销前处置存货需要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的压力。
2.是否具备转登记资格的条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转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的范围不包括因销售额超过500万元标准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营改增纳税人,也不包括自愿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纯营改增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纳税人需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了解纯营改增纳税人口径,是按照税费种类登记项目还是按照销售收入申报内容确定。
3.是否为加油站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目前该文件继续有效,因此,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之前,加油站纳税人暂不纳入本次转登记小规模纳税人范围。
4.是否符合转登记的时限要求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三条规定,只有2018年5月1日以前登记的一般纳税人,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2018年4月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有效期选择从5月1日开始,其登记行为属于发生在5月1日前,此类纳税人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2)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逾期未按照规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缴税,在5月1日前办理登记手续的,才可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5.是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财税〔2018〕33号文件规定,应税销售额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有关规定执行,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建议从以下方面理解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1)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即年应税销售额,指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一个动态的指标。简单地说,就是纳税人在申报转登记的属期起向前追溯12个月或4个季度,不足期限的按实际期限折算,但不含申请日所属期。
(2)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3)年应税销售额是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和应税行为销售额的合计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6.是否出口退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0号)规定,自转登记日下期起,转登记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按照现行小规模纳税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1.考虑转登记时存货和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大小
转登记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待抵扣额,不得抵扣按照小规模申报的应纳增值税。如果存货和未抵扣进项税额都比较大,建议先销售存货再申请转小规模,否则不仅要按征收率缴增值税,同时销售转登记前的存货会加速转登记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2.发挥转登记日当期中转站作用
纳税人转登记后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税务稽查、补充申报等事项,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所以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销售收入,既不计入转登记前年应税销售,也不计入转登记后年应税销售额。转登记日前经营期超过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纳税人,如果预计本月(季)的应税销售额与前11个月(3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合计可能超过500万元的,建议在本月(季)办理转登记手续,如果不在本月(季)办理转登记手续,会存在两种风险,一是次月(季)办理转登记时年应税销售额可能超过500万元,二是来不及在2018年12月31日办理转登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不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而是通过“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转登记纳税人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税务稽查和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对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进行调整的,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调整。即随着转登记纳税人对转登记前的业务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是一个动态变化的数据,纳税人应准确核算,以避免税收风险。
转登记纳税人不受是否属于自开专用发票行业的限制,不需要缴销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除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可以开具转登记后适用的征收率以及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