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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支付时不要搞错扣缴义务人
中国税务报 8397 2018-05-15
当前,很多企业在税务管理实务中都会涉及对外支付业务。而对外支付因其在扣缴税基的判定上业务性较强,部分企业由于对税收法规的把握不准确,引发税务风险。比如,武汉市江夏区国税局日前就发现,甲公司由于搞错了扣缴义务人,进而导致对外付汇时需要代扣代缴的税基计算错误。
甲公司因公司经营需要,财务人员到税务机关作对外支付信息备案,备案金额为1102.6万元,申报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接到企业对外付汇的申请后,税务人员在核对外汇信息时发现,甲公司向某银行境外子公司丙银行付汇869.5万元,无相匹配的扣缴税款记录。甲公司财务人员表示对该笔对外付汇行为毫不知情。
经税务人员调查分析,甲公司产生税务风险的原因之一,在于扣缴税款时没有厘清税基。
税务人员查阅了甲公司的合同,合同显示甲公司与境内某银行乙支行签订协议,支付的本息合计2.6亿多元,其中本金2.5亿元,利息1102.6万元。深入调查得知,甲公司在与乙支行签订的《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合作协议》中约定,甲公司将其在境外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某银行境外子公司丙银行,丙银行向甲公司提供1年期2.5亿元风险融资贷款,乙支行承担保付责任。乙支行作为丙银行该项业务的代理人,风险融资贷款由乙支行发放给甲公司,到期时甲公司向乙支行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据乙支行向甲公司送达的《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业务通知书》及合作协议显示,甲公司需支付的1102.6万元的利息中,233.1万元为乙支行向甲公司所收取的手续费,869.5万元为乙支行以甲公司名义支付给境外丙银行的利息。乙支行以甲公司名义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申报金额为869.5万元,故外汇信息系统显示甲公司为扣缴义务人,且未有扣缴税款记录。
税务机关对申报税基869.5万元进一步作了来源构成分析,确定其中566.97万元为汇率锁定成本,即不论汇率如何变动,甲公司偿还本息均以《出口应收账款风险参与合作协议》签订时的汇率计算,无须申报扣缴税款。因此,乙支行是该项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实际扣缴税基应为“纯利息”302.53万元。
企业在处理对外支付业务时,要准确判定扣缴义务人。
甲公司取得风险融资款、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均通过乙支行,并未直接和丙银行签订合同,乙支行是丙银行该项业务的代理人,乙支行是真正的对外支付者,因此,乙支行是该项业务的扣缴义务人,其应以自身名义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还要准确判定扣缴企业所得税税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中相关规定,乙支行应以302.53万元作为利息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566.97万元锁定汇率成本为完全发生的境外的服务,无须扣缴税款。此外,企业还应准确判定是否扣缴增值税,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判定往来资金的性质,是否属于联行往来业务等,注意对境外服务、境内业务等属性的判定,按照相关税收法规,及时处理涉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