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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10130 2022-10-18
企业成长期可以享受哪些税费优惠?享受条件是什么?有何政策依据?根据税务总局发布的《“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费优惠政策指引》,企帮帮整理了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政策,为您详细介绍该政策的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和政策依据。今天企帮帮为您介绍的是企业成长期税费优惠之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优惠内容】
1.自2019 年4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2019 年10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自2019 年4 月1 日至2019 年9 月30 日,生活性服务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行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2019 年3 月31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 年4 月至2019 年3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 年4 月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 年4 月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2019 年9 月30 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 年10 月至2019 年9 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 年10 月1 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 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 年第1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 年39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2019 年第8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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