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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涉税新政盘点
厦门国税微宣传 9692 2018-03-28
您的3月份余额已不足十天,赶紧关注4月份涉税新政哦!因为这些新政100%与您有关。
新增下列企业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1)从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评价年度是指公历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3)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下列企业适用M级纳税信用:
(1)新设立企业。
(2)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税务机关实行下列激励措施:
(1)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2)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该公告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作出进一步明确。
(1)明确了常设机构条款有关问题。
(2)明确了海运和空运条款有关问题。
(3)明确了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有关问题。
(4)明确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执行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加强税收协定执行工作,进一步完善“受益所有人”规则,税务总局发布了该公告,就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条款中“受益所有人”身份判定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一方面旨在允许没有滥用协定目的和结果的案件得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并提高其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确定性,减少征纳双方成本,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另一方面借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第六项行动计划(防止税收协定待遇的不当授予)成果,提高“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的刚性,对滥用协定风险较高的安排进行更加有效的防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和拍卖企业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从4月份申报期起,纳税人申报成品油消费税时应填写新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享受成品油消费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同时填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2号)公布的《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